亚洲av无码久久精品蜜桃_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_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一二区_亚洲精品一品区二品区三品区

全國統一咨詢熱(re)線: 400-100-8808

中文(wen)簡體
|
English
|
聯系我們
郵箱(xiang):?sales01@hangnin.cn
電話:400 100 8808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國務院令第五百零三號  

《國務(wu)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du)管理(li)的(de)特別規定》已(yi)經2007年7月25日(ri)國務(wu)院第186次常務(wu)會議通(tong)過,現予公布,自(zi)公布之日(ri)起施行(xing)。

總 理 溫家寶
二(er)00七年七月二(er)十六日(ri)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一(yi)條  為了加(jia)強食品(pin)等產品(pin)安全(quan)監(jian)督管(guan)理,進一(yi)步明確(que)生產經營(ying)者、監(jian)督管(guan)理部(bu)門和(he)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加(jia)強各監(jian)督管(guan)理部(bu)門的協調(diao)、配(pei)合,保障人體健康和(he)生命安全(quan),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ben)規定(ding)所稱(cheng)產品(pin)(pin)除(chu)食品(pin)(pin)外,還(huan)包括(kuo)食用農產品(pin)(pin)、藥品(pin)(pin)等(deng)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quan)有關的產品(pin)(pin)。

        對產品安全監督(du)管理,法(fa)(fa)律(lv)有(you)規(gui)(gui)定(ding)(ding)的,適用法(fa)(fa)律(lv)規(gui)(gui)定(ding)(ding);法(fa)(fa)律(lv)沒有(you)規(gui)(gui)定(ding)(ding)或者規(gui)(gui)定(ding)(ding)不明確的,適用本規(gui)(gui)定(ding)(ding)。

第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you)關行業(ye)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e)自(zi)律,監督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jing)營(ying)(ying)者的(de)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jing)營(ying)(ying)活(huo)動(dong);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de)普(pu)及(ji)、宣傳,引導(dao)消費者選擇(ze)合(he)法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經(jing)營(ying)(ying)者生(sheng)(sheng)產(chan)(chan)(chan)、銷售的(de)產(chan)(chan)(chan)品以(yi)及(ji)有(you)合(he)法標識的(de)產(chan)(chan)(chan)品。

第四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gui)定,違法使(shi)用(yong)原(yuan)(yuan)料、輔料、添(tian)加劑、農業投入品的(de)(de),由農業、衛生、質檢、商(shang)務、藥品等(deng)監督管理(li)部門依(yi)據各自職責沒(mei)收違法所得,貨(huo)值金額(e)不足(zu)5000元(yuan)的(de)(de),并處2萬元(yuan)罰(fa)款;貨(huo)值金額(e)5000元(yuan)以上不足(zu)1萬元(yuan)的(de)(de),并處5萬元(yuan)罰(fa)款;貨(huo)值金額(e)1萬元(yuan)以上的(de)(de),并處貨(huo)值金額(e)5倍以上10倍以下的(de)(de)罰(fa)款;造成(cheng)(cheng)嚴(yan)重后果的(de)(de),由原(yuan)(yuan)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gou)成(cheng)(cheng)生產、銷售(shou)偽劣商(shang)品罪的(de)(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wei)(wei)(wei)反前款規(gui)定的,由(you)工商、藥品(pin)監督(du)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zhi)銷(xiao)售(shou);不能提供檢(jian)驗報(bao)告或者檢(jian)驗報(bao)告復印件(jian)銷(xiao)售(shou)產(chan)(chan)品(pin)的,沒收違(wei)(wei)(wei)法(fa)(fa)所得和違(wei)(wei)(wei)法(fa)(fa)銷(xiao)售(shou)的產(chan)(chan)品(pin),并(bing)處貨值金額(e)3倍的罰款;造成嚴(yan)重后(hou)果的,由(you)原發(fa)證部門吊銷(xiao)許(xu)可證照(zhao)。

第六條  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gui)定(ding)的,由工商(shang)行(xing)政管(guan)理(li)部(bu)門處以1000元(yuan)以上(shang)5萬(wan)元(yuan)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重的,責(ze)令停(ting)業整頓(dun);造成(cheng)嚴(yan)重后果的,吊銷(xiao)營業執(zhi)照。

第七條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chu)口產(chan)(chan)(chan)品(pin)的生產(chan)(chan)(chan)經(jing)營者逃避產(chan)(chan)(chan)品(pin)檢驗(yan)(yan)或者弄虛(xu)作假的,由出(chu)入境檢驗(yan)(yan)檢疫機(ji)構(gou)和(he)藥品(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wei)法所得和(he)產(chan)(chan)(chan)品(pin),并處(chu)貨值金額(e)3倍(bei)的罰款(kuan);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

第八條  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zhi)檢、藥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發現不符(fu)合(he)法(fa)定要求產(chan)品(pin)(pin)(pin)時,可以將不符(fu)合(he)法(fa)定要求產(chan)品(pin)(pin)(pin)的進(jin)貨(huo)(huo)人(ren)、報(bao)檢人(ren)、代理人(ren)列入(ru)不良(liang)記錄名(ming)單。進(jin)口產(chan)品(pin)(pin)(pin)的進(jin)貨(huo)(huo)人(ren)、銷售者(zhe)弄虛作假(jia)的,由質(zhi)檢、藥品(pin)(pin)(pin)監督管(guan)理部門依(yi)據各自職責(ze),沒收違法(fa)所得(de)和(he)產(chan)品(pin)(pin)(pin),并處貨(huo)(huo)值金(jin)額3倍的罰款(kuan);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責(ze)任。進(jin)口產(chan)品(pin)(pin)(pin)的報(bao)檢人(ren)、代理人(ren)弄虛作假(jia)的,取消報(bao)檢資格,并處貨(huo)(huo)值金(jin)額等值的罰款(kuan)。

第九條  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sheng)(sheng)產(chan)企(qi)業和銷售者不(bu)履行前款(kuan)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wei)生(sheng)(sheng)、質檢、商務、工商、藥(yao)品等(deng)監督管理部(bu)門依據(ju)各(ge)自職責,責令生(sheng)(sheng)產(chan)企(qi)業召(zhao)回產(chan)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dui)(dui)生(sheng)(sheng)產(chan)企(qi)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kuan),對(dui)(dui)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yi)上5萬元以(yi)下的罰款(kuan);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zheng)部(bu)門吊銷許可證(zheng)照。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xing)產(chan)品安全(quan)監督(du)管理的(de)領導(dao)、協調職(zhi)責,本行(xing)政區域內(nei)一(yi)年多次出(chu)現產(chan)品安全(quan)事故、造成嚴(yan)重社會影響的(de),由(you)監察(cha)機(ji)關或者任免機(ji)關對政府的(de)主(zhu)要負(fu)責人和直接(jie)負(fu)責的(de)主(zhu)管人員給予記(ji)大過、降級或者撤職(zhi)的(de)處分。

第十一(yi)(yi)條(tiao)  國(guo)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men)在各(ge)自職責(ze)范(fan)圍內(nei)盡快制(zhi)定、修(xiu)改或者起草相關(guan)國(guo)家標(biao)準,加快建(jian)立(li)統一(yi)(yi)管理(li)、協調配套、符合(he)實(shi)際、科學合(he)理(li)的產品標(biao)準體(ti)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wei)生(sheng)、質檢(jian)(jian)、商務、工商、藥品等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應(ying)當(dang)依據各自(zi)職(zhi)責(ze)對生(sheng)產(chan)經營者進行監(jian)督(du)檢(jian)(jian)查(cha),并對其(qi)遵守強(qiang)制性標(biao)準(zhun)、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ji)錄,由監(jian)督(du)檢(jian)(jian)查(cha)人(ren)員(yuan)簽(qian)字后歸檔(dang)。監(jian)督(du)檢(jian)(jian)查(cha)記(ji)錄應(ying)當(dang)作為其(qi)直接(jie)負責(ze)主管(guan)人(ren)員(yuan)定期(qi)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quan)查(cha)閱(yue)監(jian)督(du)檢(jian)(jian)查(cha)記(ji)錄。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濫用職(zhi)(zhi)權或(huo)(huo)者(zhe)有其(qi)他(ta)瀆(du)職(zhi)(zhi)行為(wei)的(de),由監察機關(guan)或(huo)(huo)者(zhe)任(ren)免機關(guan)對其(qi)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ren)(ren)、直接負責(ze)(ze)的(de)主(zhu)管人(ren)(ren)(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接責(ze)(ze)任(ren)人(ren)(ren)(ren)員(yuan)給予(yu)記過(guo)或(huo)(huo)者(zhe)記大(da)過(guo)的(de)處分(fen);造成(cheng)嚴重后果的(de),給予(yu)其(qi)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ren)(ren)、直接負責(ze)(ze)的(de)主(zhu)管人(ren)(ren)(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接責(ze)(ze)任(ren)人(ren)(ren)(ren)員(yuan)降級或(huo)(huo)者(zhe)撤職(zhi)(zhi)的(de)處分(fen);其(qi)主(zhu)要(yao)負責(ze)(ze)人(ren)(ren)(ren)、直接負責(ze)(ze)的(de)主(zhu)管人(ren)(ren)(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接責(ze)(ze)任(ren)人(ren)(ren)(ren)員(yuan)構成(cheng)瀆(du)職(zhi)(zhi)罪的(de),依法(fa)追(zhui)究(jiu)刑事(shi)責(ze)(ze)任(ren)。

第十(shi)四條  農業(ye)、衛(wei)生、質檢、商務、工商、藥(yao)品等監督(du)管理(li)(li)(li)部門(men)發(fa)現違反(fan)本規(gui)定的(de)行為,屬(shu)于其他監督(du)管理(li)(li)(li)部門(men)職責(ze)的(de),應當(dang)立即書面(mian)通知并移交有(you)權處(chu)(chu)理(li)(li)(li)的(de)監督(du)管理(li)(li)(li)部門(men)處(chu)(chu)理(li)(li)(li)。有(you)權處(chu)(chu)理(li)(li)(li)的(de)部門(men)應當(dang)立即處(chu)(chu)理(li)(li)(li),不(bu)(bu)得(de)推諉;因不(bu)(bu)立即處(chu)(chu)理(li)(li)(li)或者推諉造成后(hou)果的(de),由監察機(ji)關或者任免機(ji)關對其主要負責(ze)人(ren)、直(zhi)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zhi)接責(ze)任人(ren)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de)處(chu)(chu)分。

第十五條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cun)在危(wei)害人體健康(kang)和生(sheng)命安全重大(da)隱患(huan)的生(sheng)產經營(ying)場所。

第十六條(tiao)  農業、衛生(sheng)(sheng)、質檢、商務、工(gong)商、藥品等監督管理(li)部(bu)門應當建立生(sheng)(sheng)產經(jing)(jing)營(ying)者違(wei)法行為記錄制(zhi)度,對(dui)違(wei)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dui)有多次違(wei)法行為記錄的生(sheng)(sheng)產經(jing)(jing)營(ying)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di)十七(qi)條  檢驗(yan)檢測機構(gou)出具虛假檢驗(yan)報(bao)告,造(zao)成嚴重后果的(de),由授予其資(zi)質的(de)部門吊(diao)銷其檢驗(yan)檢測資(zi)質;構(gou)成犯(fan)罪(zui)的(de),對直接(jie)負責的(de)主管(guan)人(ren)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ren)員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sheng)產品(pin)安全(quan)事故或(huo)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pin)安全(quan)事件時,農業、衛生(sheng)、質檢、商(shang)務(wu)、工商(shang)、藥(yao)品(pin)等監(jian)督管理部門(men)必(bi)須在各自(zi)職責(ze)范圍內(nei)及時作(zuo)出反應(ying),采取措施(shi),控制事態發展,減(jian)少損失,依照國務(wu)院規(gui)定發布信息,做好(hao)有(you)關善后工作(zuo)。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wu)、工商、藥(yao)品等(deng)監督(du)管理(li)部門應(ying)(ying)當公布本(ben)單位的(de)電子郵件(jian)地(di)址或者舉(ju)報電話;對接到(dao)的(de)舉(ju)報,應(ying)(ying)當及時、完整地(di)進(jin)行記錄(lu)并(bing)妥善(shan)保存。舉(ju)報的(de)事項屬(shu)于(yu)(yu)本(ben)部門職責的(de),應(ying)(ying)當受理(li),并(bing)依法進(jin)行核實(shi)、處(chu)理(li)、答(da)復;不屬(shu)于(yu)(yu)本(ben)部門職責的(de),應(ying)(ying)當轉交(jiao)有(you)權(quan)處(chu)理(li)的(de)部門,并(bing)告知舉(ju)報人。

第二(er)十條(tiao)  本(ben)規定自公(gong)布之(zhi)日起(qi)施行(xing)。